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0年度建上易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2 日
- 法官張世展、莊俊華、黃佩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上易字第15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蘇翃緯 訴訟代理人 許鴻闈 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億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世榮 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民事第四庭」記載,應更正為「工程法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黃佩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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