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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7號

減少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林育幟

上訴人
皇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成
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進欽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正信律師
訴訟代理人
鍾旺良律師
被上訴人
國防部
法定代理人
邱國正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律師

張靈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育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羅珮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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