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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0年度重上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股份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1 日
  • 法官
    張世展黃佩韻莊俊華

  • 當事人
    鋘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70號 上 訴 人 陳昭成律師即吳泰吉之破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黃毓棋律師 複代理人 李羽加律師 被上訴人 鋘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蓉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郭乃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份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莊俊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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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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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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