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再字第9號
- 再審原告
- 益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興
- 法定代理人
- 李重穎
- 法定代理人
- 陳香如
- 再審原告
- 李典穎
- 再審原告
- 前列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沈聖瀚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王明俊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828,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02,92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