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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7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張世展洪挺梧黃佩韻

上訴人
吉廣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宇霖
上訴人
福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俊宏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永成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守煌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致睿律師
被上訴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複代理人
歐陽圓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1年6月27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洪挺梧

法 官 黃佩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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