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0年度勞上易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1 日
- 當事人茂迪股份有限公司、葉正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上易字第1號 上 訴 人 茂迪股份有限公司園區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正賢 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律師 吳冠龍律師 被上訴人 郭明正 薛美霜 黃信豪 黃璇珊 陳信榮 黃璇琳 楊雅芝 邱瓘詠 楊美琴 陳佩茹 徐瑋嶺 黃綉雯 陳名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耿誠律師 傅敏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中關於編號5應增加加班費欄「7,21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70,21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附表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郭貞秀 法 官 孫玉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鈺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