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0年度勞上易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9 日
- 當事人盧明遠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上易字第24號 上 訴 人 盧明遠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楊聖文律師 許哲嘉律師 被上 訴 人 台灣汽電共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順義 訴訟代理人 張家賓律師 蔡郁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莊俊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