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0年度勞上易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9 日
- 當事人吳義雄、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王文淵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上易字第3號 上 訴 人 吳義雄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法扶律師) 複 代 理人 廖珮羽律師 被 上 訴人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淵 訴訟代理人 張詠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陳盈壽律師(法扶 律師)之下行,應更正增列「複代理人廖珮羽律師」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莊俊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劉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