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0年度勞聲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0 日
- 當事人魏苡芮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魏苡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雅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勞上字第11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經法律扶助法第62條著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伊因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並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各情,業據其提出上開基金會臺南分會之審查詢問表、審查表等件以資釋明,核其所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王浦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