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0年度建上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7 日
- 當事人三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明陽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上字第19號 上 訴 人 三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坤營造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8,429,700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26,685元,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律師委任書 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黃義成 法 官 張世展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曹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