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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上易字第1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張世展莊俊華黃佩韻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蘇翃緯

訴訟代理人
許鴻闈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訴訟代理人
附帶上訴人 億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世榮
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民事第四庭」記載,應更正為「工程法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黃佩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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