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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0年度建上易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2 日
  • 法官
    張世展莊俊華黃佩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上易字第15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蘇翃緯 訴訟代理人 許鴻闈 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億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世榮 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民事第四庭」記載,應更正為「工程法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黃佩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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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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