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上易字第15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蘇翃緯
- 訴訟代理人
- 許鴻闈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訴訟代理人
- 附帶上訴人 億祐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世榮
- 訴訟代理人
- 謝依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民事第四庭」記載,應更正為「工程法庭」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