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6號
- 聲請人
- 東設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家銘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9年度重訴字第207號),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對原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07號判決提起上訴,因多件工程款未能入帳,致伊周轉不靈;又因資產均遭債權人查封拍賣,因而無力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且伊上訴理由並非顯無勝訴之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聲請訴訟救助,以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為限,此參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自明。又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分別定有明文。而聲請訴訟救助,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請求救助之事由,是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派員調查之必要(最高法院26年滬抗字第34號裁判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雖提出原法院106年度司執字第26697號強制執行事件民國106年7月27日製作之分配表1件為釋明,惟該分配表作成於106年間,已難供本件110年2月18日聲請時無資力之釋明。且聲請人之總資產為何?負債為何?究竟有多少資產遭查封拍賣,多少資產尚未遭查封拍賣,究竟如何陷於無資力等情,聲請人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依前揭說明,聲請人訴訟救助之聲請,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