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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5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張世展黃佩韻莊俊華

聲請人
陳昭成律師即吳泰吉之破產管理人
代理人
方浩鍵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友居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事件(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8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0年度重上字第八三號請求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事件,於民國110年9月16日進行準備程序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佈、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其為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83號請求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事件之上訴人,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6日行準備程序,因兩造當庭陳述意見眾多,於事後調閱筆錄發現其記載不完全甚至未為記載,為維護其訴訟程序之權益,有確認開庭錄音內容以明瞭筆錄記載正確之必要,爰聲請本院准予交付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持有前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佈、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定有明文。另按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事件,應由錄音、錄影之法院裁定之,但錄音、錄影之法院與錄音、錄影內容所屬事件卷證所在之法院不同者,該卷證所在之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裁定之;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83號請求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事件之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上開事件現尚由本院審理中,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屬實;復據聲請人敘明聲請交付本院上開案件準備程序全部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所欲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本件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其聲請交付關於上開事件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部分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應依前揭規定交付費用,且此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佈、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規定,得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莊俊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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