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0年度聲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8 日
  • 法官
    吳上康林育幟李素靖
  • 法定代理人
    簡菖成

  • 原告
    育衡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吉雄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育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菖成 相 對 人 吉雄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盧俊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6號 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回復原狀,併對民國110年8月17日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按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固為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項所明定。然查原審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6號 遷讓房屋等事件於民國110年8 月17日宣判,該判決(下稱系爭 判決)於同年月18日對聲請人法定代理人為公示送達,有原審法院公示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原審卷第207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本件判決自同年9月7日始生送達效力,加上20日上訴期間及3日之在途期間,本件上訴之 不變期間應於110年9月30日屆滿,而聲請人已於同年月16日提起上訴,由本院受理在案(本院110年度上易字257號),聲請人並未遲誤上訴不變期間,其聲請回復原狀即屬無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林育幟 法 官 李素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高曉涵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0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