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0年度重上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4 日
- 當事人宏佳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文琪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112號 上 訴 人 宏佳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文琪 訴訟代理人 黃炫中律師 曾耀賢律師 被上訴人 財團法人嘉義醫療廢棄物共同處理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蔡宗佑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複代理人 陳惠敏律師 陳奕璇律師 劉育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9月21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陳春長 法 官 李素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