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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11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吳上康陳春長李素靖

上訴人
宏佳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文琪
訴訟代理人
黃炫中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耀賢律師
被上訴人
財團法人嘉義醫療廢棄物共同處理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蔡宗佑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複代理人
陳惠敏律師

陳奕璇律師

劉育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9月21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陳春長

法 官 李素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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