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0年度重上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6 日
- 當事人李起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42號 上 訴 人 李起超 郭森發 鼎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和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本院110年度重上 字第42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件上訴人各自請求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分別核定如附表所示「各上訴人訴訟標的價額」欄所示(認定理由如備註欄),應徵第三審裁判費分別如附表所示「各上訴人應徵第三審裁判費」欄所示,均未據各該上訴人繳納。茲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各上訴人應徵第三審裁判費」欄所示之 第三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顏淑惠 法 官 張季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方毓涵 附表: 編號 上訴人 請求標的之名稱、位置 原審現場勘驗之名稱、位置 數 量 單 價 (新臺幣) 小 計 (新臺幣) 各上訴人訴訟標的價額 (新臺幣) 各上訴人應徵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 1 李起超 陸樓、 般若區 福排牌位30個 6樓、 富貴區 (吉祥區) 30個 6萬元 180萬元 624萬元 94,164元 陸樓、 無量壽苑區 31排塔位37個 6樓、 無量光區 37個 12萬元 444萬元 2 郭森發 陸樓、 般若區 福排牌位20個 6樓、 富貴區 (吉祥區) 20個 6萬元 120萬元 647.5萬元 97,728元 陸樓、 無量壽苑區 宗排塔位20個 6樓、 無量光區 (被告表示為家族塔) 20個 22萬元 (參考被告31排塔位牌告價之中間價格) 440萬元 地宮貳樓、愛區 3排塔位30個 B2、 D區 30個 2.5萬元 75萬元 5排塔位5個 B2、 D區 5個 2.5萬元 12.5萬元 3 鼎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陸樓、 無量壽苑區 23排塔位48個 6樓、 無量光區 48個 12萬元 576萬元 576萬元 87,036元 備註:參酌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出售價格及相關銷售文件(見原審卷六第225至255頁、第357頁),實際出售價格除「B2愛區」、「無量壽苑區宗排」外,並無低於牌告價之最低價,足見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訂「牌告價」應可資為各該牌位、塔位之訴訟標的價額參考,爰逕以「牌告價之最低價」定各牌位、塔位之價值,應較符合各上訴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至於「B2愛區」部分則以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出售之價格25,000元定之;至「無量壽苑區宗排」則參考「無量壽苑區宗31排」牌告價之中間價,酌定為2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