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42號
- 上訴人
- 李起超
- 上訴人
- 郭森發
- 上訴人
- 鼎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陳和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42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件上訴人各自請求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分別核定如附表所示「各上訴人訴訟標的價額」欄所示(認定理由如備註欄),應徵第三審裁判費分別如附表所示「各上訴人應徵第三審裁判費」欄所示,均未據各該上訴人繳納。茲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各上訴人應徵第三審裁判費」欄所示之第三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上訴人 請求標的之名稱、位置 原審現場勘驗之名稱、位置 數 量 單 價 (新臺幣) 小 計 (新臺幣) 各上訴人訴訟標的價額 (新臺幣) 各上訴人應徵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 1 李起超 陸樓、 般若區 福排牌位30個 6樓、 富貴區 (吉祥區) 30個 6萬元 180萬元 624萬元 94,164元 陸樓、 無量壽苑區 31排塔位37個 6樓、 無量光區 37個 12萬元 444萬元 2 郭森發 陸樓、 般若區 福排牌位20個 6樓、 富貴區 (吉祥區) 20個 6萬元 120萬元 647.5萬元 97,728元 陸樓、 無量壽苑區 宗排塔位20個 6樓、 無量光區 (被告表示為家族塔) 20個 22萬元 (參考被告31排塔位牌告價之中間價格) 440萬元 地宮貳樓、愛區 3排塔位30個 B2、 D區 30個 2.5萬元 75萬元 5排塔位5個 B2、 D區 5個 2.5萬元 12.5萬元 3 鼎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陸樓、 無量壽苑區 23排塔位48個 6樓、 無量光區 48個 12萬元 576萬元 576萬元 87,036元 備註:參酌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出售價格及相關銷售文件(見原審卷六第225至255頁、第357頁),實際出售價格除「B2愛區」、「無量壽苑區宗排」外,並無低於牌告價之最低價,足見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訂「牌告價」應可資為各該牌位、塔位之訴訟標的價額參考,爰逕以「牌告價之最低價」定各牌位、塔位之價值,應較符合各上訴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至於「B2愛區」部分則以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出售之價格25,000元定之;至「無量壽苑區宗排」則參考「無量壽苑區宗31排」牌告價之中間價,酌定為2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