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0年度重上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股份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1 日
- 當事人鋘盛股份有限公司、林佳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70號 上 訴 人 陳昭成律師即吳泰吉之破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黃毓棋律師 複代理人 李羽加律師 被上訴人 鋘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蓉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郭乃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份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莊俊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