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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70號

返還股份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張世展黃佩韻莊俊華

上訴人
陳昭成律師即吳泰吉之破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黃毓棋律師
複代理人
李羽加律師
被上訴人
鋘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蓉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郭乃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份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莊俊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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