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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吳上康黃義成李素靖

上訴人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偉哲
訴訟代理人
蔡雪苓律師
訴訟代理人
温菀婷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旭紋
被上訴人
台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鎮洋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3月1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4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黃義成

法 官 李素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曉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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