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0 日
- 當事人臺南市政府、黃偉哲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9號 上 訴 人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偉哲 訴訟代理人 蔡雪苓律師 温菀婷律師 林旭紋 被上訴人 台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鎮洋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3月1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4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黃義成 法 官 李素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曉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