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9號
- 上訴人
- 臺南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黃偉哲
- 訴訟代理人
- 蔡雪苓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温菀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旭紋
- 被上訴人
- 台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鎮洋
- 訴訟代理人
- 洪國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3月1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4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9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3月1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4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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