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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再字第9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藍雅清陳春長張季芬

再審原告
益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興
法定代理人
李重穎
法定代理人
陳香如
再審原告
李典穎
再審原告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王明俊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828,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02,92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陳春長

法 官 張季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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