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4 日
- 當事人浩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劉國煌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68號 上 訴 人 浩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國煌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律師 涂欣成律師 李政儒律師 王紹雲律師 被上訴人 陳怡云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受命法官 莊俊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