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費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法亞生技有限公司、葉瑞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90號 上 訴 人 法亞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瑞文 訴訟代理人 曾獻賜律師 林奕翔律師 被上訴人 仙台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連貴美 訴訟代理人 楊偉聖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素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曉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