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1年度再易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1 日
- 當事人黃楷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再易字第23號 再審原告 黃楷菱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寬譜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本院111年度消上易 字第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50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 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王雅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良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