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1年度再易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4 日
- 當事人黃楷菱、寬譜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其然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再易字第23號 再審原告 黃楷菱 再審被告 寬譜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其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本院111年度消上易字第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定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11年度消上易字第2號確定判決不服,提起再審,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經本院以 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再審原告 業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本院送達證書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司法文書寄存登記簿、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7、49、50之1頁)。惟再審原告迄未依限期補繳裁判費,有本 院繳費資料明細、裁判費查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1、53、55頁),依上開說明,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王雅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良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