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1年度勞上易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2 日
- 當事人程瑞祥、鍾佳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勞上易字第9號 上 訴 人 程瑞祥 訴訟代理人 柯佾婷律師 被上訴人 鍾佳蓉 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10年度勞訴字第68號) ,提起上訴,本院於111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捌仟零貳拾柒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上訴人應提繳新臺幣陸萬捌仟壹佰玖拾貳元至勞工保險局設立之上訴人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主張:伊於民國(下同)104年3月15日至107年3月1日間受僱於被上訴人,主要負責整理上訴人指派之中古 車,每日工作12小時,自上午9時至晚上9時,需著制服、配戴員工證、參加開會及上課,亦需接待客戶及維護賣車清潔,並按規定上下班及排休,被上訴人對伊有獎懲權,兩造間具有人格上、組織上、經濟上之從屬性,確屬僱傭關係,伊於107年3月2日離職,任職期間,工資應以每月基本工資加 計獎金計算,被上訴人應給付短少之工資新臺幣(下同)42萬2,023元、平日加班費59萬1,469元、休息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加班費7萬7,795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1萬6,740元,合計110萬8,027元,並提繳6萬8,192元至勞工保險局設立之上訴人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等情。爰依僱傭契約、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4條、第36條、第39條、第38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第31條之規定,求為判命㈠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10萬8,02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上訴人應提繳6萬8,192元至勞工保險局設立之上訴人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 人應給付上訴人110萬8,027元,及自110年7月3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被上訴人應提繳6萬8,192元至勞工保險局設立之上訴人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 二、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獨自於機車行3樓從事中古機車組台 、整理工作,按件計酬,並非編制內員工,亦不受伊指揮監督,無須打卡,工作時間由其自行決定,不受懲戒,所謂員工證僅為門禁卡,不具有人格上、組織上、經濟上之從屬性,僅屬承攬契約,是其請求伊給付短少工資、平日、休息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加班費、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及請求補提繳勞工退休金之訴求,自屬無據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㈠被上訴人為開元機車行之負責人,開元機車行於108年9月4日 起登記歇業迄今。(調字卷第37頁) ㈡上訴人經與開元機車行店長蕭博文議定工作內容及報酬後,而在開元機車行工作。 ㈢上訴人於104年3月15日至107年3月1日間於開元機車行從事中 古機車組裝工作。其所得計算方式如下:以車輛大小金額計算。如125CC,整理外觀1台2,000元、拆引擎部分1,200元;150CC以上車子打檔車整理1台3,000元、拆引擎部分2,000元。(本院卷第107頁,原審卷第49頁) ㈣上訴人需刷卡進出開元機車行管制門,其於106年4月16日起至107年3月6日間之刷卡紀錄如原審卷第245至249頁所載。 ㈤被上訴人未為上訴人投保勞、健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亦未支付上訴人底薪。(限閱卷第13、22頁) ㈥開元機車行於104年3月15日至107年3月1日間,給予所屬勞工 例假日為:104年至105年月休6日,106年月休7日,107年月休8日。 ㈦上訴人於被上訴人處工作期間,自104年5月15日至107年3月,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之報酬如附表1所示。 ㈧上訴人於被上訴人工作期間,工作天數及未休之國定假日日數如附表2所示。 ㈨如上訴人主張有理由,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主張之各項請求及金額不爭執。 四、兩造爭執之事項: ㈠兩造間係成立僱傭契約或承攬契約? ㈡上訴人依僱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工資差額4 2萬2,023元本息,有無理由? ㈢上訴人依勞基法第24條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平日加班費59萬1,469元本息,有無理由? ㈣上訴人依勞基法第36條、第39條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休息例假日加班費及國定假日加給計7萬7,795元本息,有無理由? ㈤上訴人依勞基法第38條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特別休假未休假工資1萬6,740元本息,有無理由? ㈥上訴人依勞退條例第31條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提繳6萬8,19 2元至勞工保險局設立之上訴人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有無 理由?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就爭點㈠部分,兩造間係成立僱傭契約,並非承攬契約:⒈按勞基法規定之勞動契約,指當事人之一方,在從屬於他方之關係下,提供職業上之勞動力,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此觀該法第2條第3款、第6款規定即明。勞動契約當事人 之勞工,通常具有人格從屬性、經濟上從屬性及組織從屬性之特徵。勞動契約當事人之勞工,通常具有下列特徵:⑴人格從屬性,即受雇人在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⑵親自履行,不得使用代理人。⑶ 經濟上從屬性,即受雇人非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係從屬於他人,為該他人勞動。⑷納入雇方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而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承攬契約之當事人以勞務所完成之結果為目的,與定作人間則無從屬關係。職是,關於契約性質屬勞動契約或承攬契約,應視勞務債務人得否自由決定勞務給付之方式(包含工作時間),並自行負擔業務風險以為斷。又基於保護勞工之立場,除當事人明示成立承攬契約,或顯然與僱傭關係屬性無關者外,一般就勞動契約關係之成立,均從寬認定,只要有部分從屬性,即足成立。 ⒉經查: ⑴上訴人主張:伊上班需配戴員工證及穿著制服,每日上班12小時,上午9時至晚上9時,刷(嗶)上班卡,下班不用嗶卡,每月填載並非真實狀況之員工出勤表簽到退,以供勞動檢查,規避加班費發給乙節,此有員工合照、上訴人打卡記錄為證(見原審卷第29、245至249頁)。觀之前開員工合照,上訴人之穿著及配戴識別證之方式,與其他員工無異;且由上訴人打卡記錄,可認上訴人自106年4月16日起至107年3月8日止期間內,均於上午9時前即打卡上班,與他員工相同;又上情核與證人乙○○(即台南店維修技師)於原審證稱:「 (上班時間為何?)上午9時至晚上9時。有時候9點休息後 還要開會。」(見原審卷第198頁)、「(請提示原證3,照片上的服裝是否為非常機車的制服?)對。(制服上每個人都有別什麼東西?)那是員工編號,我們作業都要從電腦,因電腦放在我們跟客人都可以接觸的地方,為了避免誤觸,所以要輸入電腦。(上班是否要打卡?)對。(是否也是以員工編號打卡?)是。(上下班都要打卡嗎?)上班要打卡下班沒有打。(每個月是否要填出勤紀錄表?)是,由會計給我們,會計告訴我們每天都要寫,如果有人忙沒有寫,就三五天寫一次也有,不能塗改,有改要重新寫。(所以上面記載的出勤時間是按照公司指示填寫的嗎?)上面會用鉛筆寫幾點到幾點,要我們不要寫那麼準,只寫前後時間就好了。」(見原審卷第199至200頁),於本院證稱:有在樓下維修及三樓聊天時看到丙○○穿制服,工作證配戴在胸前,員工 證目的在上午要打卡及使用電腦維修,員工證上有名字編號,可讓客人直接看到等語(見本院卷第160至162頁);證人甲○○(即開元店銷售業務)於原審證稱:「(開元店出勤上 班時間為何?)早上9時到晚上9時,晚上還要開會。(你們每個月是否都會填寫出勤紀錄?)對,我們簡稱為B表,是 一個月一次簽,他們會拿來業務桌上寫。(出勤紀錄上面記載的時間是真的嗎?)假的。剛才被告(即被上訴人,下同)拿出電腦的才是真的,是我們逼卡的。(怎麼逼卡的?)我們有條碼可以逼卡。被告拿出來的是A表,我們一個月簽 一次的是B表。」(見原審卷第208至209頁)、「(請提示 原證3,上面穿的衣服是否為非常機車的制服?)對。(制 服上別了什麼東西?)名牌。(名牌作用為何?)有名字、條碼跟員工編號。(所以逼卡是用這個逼嗎?)對。」(見原審卷第209至210頁),於本院證稱:「(上訴人是基於何種身分配戴員工證,員工或中古車維修承包商?)員工。(開元機車行是否會允許非員工配戴員工證?)這點不可能。」(見本院卷第198頁)、「(上訴人是基於何種身分穿著 開元機車行制服?)員工,他就是員工。」(見本院卷第199頁);及證人蕭博文(區經理)於原審證稱:「因為有擺 材料,所以員工進入都要記錄。」(見原審卷第227頁), 可知上訴人配戴員工證嗶卡用以識別、上班打卡、門禁管制,每日上班12小時,上午9時至晚上9時,無休息時間,並於每月依被上訴人規定填載員工出勤表簽到退,以供勞動檢查,非實際出勤狀況無誤。 ⑵上訴人主張:伊亦有接待客戶來店修車,月休5日由被上訴人 排休乙節,被上訴人並不否認有排休日數及排休表(見原審卷第51至52頁),復核與證人乙○○於原審證述:「(原告《 即上訴人,下同》是否在開元店專門整理中古車的?)大家是說原告,但我看到原告也有在接待客人。如果說專門整理中古車的話,定義應該不需要接待客人,只需要做中古車而已。(證人說有看到原告在接待客人,是在做什麼樣接待客人動作?)跟我一樣詢問客人有何問題,幫客人解決問題。」(見原審卷第205至206頁);證人甲○○於原審證稱:「( 開會時原告是否會到?)絕對要到。(就說你在跟原告共事時,原告工作內容有無接待客人?)有。」(見原審卷第213頁)、「電腦顯示大家都有底薪。」(見原審卷第216頁)、「原告的薪資來源是底薪、現場維修獎金、組台獎金這三個。」(見原審卷第217頁)、「(原告通常在三樓還一樓 工作?)如果現場接到的客人可以處理的就在一樓,如果要拆比較大會把現場弄很亂就要到三樓,一樓只負責快速保養而已。(原告通常負責中古車還是負責接待來店修繕的客戶?)主要工作組台,如果組台沒有案子就要下來一樓接待客人。(原告是否在組台工作完成,沒有中古車可以組裝,就要下來一樓在看實際情形工作?是否如此?)是。中古車子完成要報告店長或我,我們去三樓驗車沒有問題,原告才能下來。」(見原審卷第220至221頁)。 ⑶上訴人主張:伊需參加開會,並被要求購買非常機車公司總經理楊長庚著作,於下班時段聚會閱讀乙節,經證人乙○○於 原審證稱:「(開會原告要到嗎?)要,開元店跟台南店兩家店員工都要一起開會。包含會計、工讀生都要開會。(見原審卷第199頁),於本院證稱:「(你是否有在區月會看 過丙○○?)有。」(見本院卷第158頁),證人甲○○於原審 證稱:「(請提示原證4,對於這本書有無印象?)有。( 這本書車行會要求員工買嗎?)要。(你們要閱讀這本書嗎?)每個人都要買看要繳現金還是給會計出薪水。這本書開會時要朗讀,朗讀裡面内容一天一章一節。(原告也要參加那個會議嗎?)有。」(見原審卷第210至211頁)、「(你有看過原告在接待客人嗎?)有。(為什麼是他在接待?)每個月20日做促銷,所有員工都要下來到現場。因為客人都大排長龍所有師傅都要用接待客人一一排序,連有休假的也要回來,為什麼原告不會在現場。(你們接待客人要同時輸入在電腦嗎?)要。車牌、里程數等。(原告會不會輸入?)原告不會,叫建教生幫忙。」(見原審卷第217至218頁),「(如果上訴人當月已修完車,他還是要來公司上班?)對。」(見本院卷第203頁)。 ⑷上訴人主張:伊有參加員工旅遊乙節,有飯店照片為證(見原審卷第35、37頁),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93頁),且經證人甲○○於原審證稱:「(請提示原證6,照片 是非常機車到南投員工旅遊,照片裡有一個人,這個是否是原告本人?)是,他跟我同一間。(所以他有一起去員工旅遊?)有。」(見原審卷第210頁)、「(原證6、7照片員 工旅遊照片,照片是你提供給原告的嗎?)對。(你為什麼要提供給原告?)給原告作證。因為參加該活動是員工才能參加。(第一張照片意思為何?)我拍飯店外觀。(第二張照片?)我拍房間的照片,兩人一間。坐在右邊是原告。」等語明確(見原審卷第218頁)。 ⑸上訴人主張:伊曾簽署上證1非常機車員工守則規章遵守承諾 書(見本院卷第73頁),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提出主張已改版被上證1非常機車員工守則規章遵守承諾書為證(見本 院卷第125頁),惟依證人甲○○於本院證稱:伊於103年9月 自逢甲分店調回開元店,均係簽立上證1承諾書,有懲罰性 罰鍰,與伊所持有之獎懲表吻合;每次簽(承諾書)我都發現有罰鍰,有100倍、20倍,被上證1那張沒有罰鍰,不可能,類似的承諾書或員工守則好像一直就是上證3這本等語( 見本院卷第197至198、205至207頁),堪認該等證據形式上真正,被上訴人否認上開證據形式真正,為不足取。而承諾書有諸多工作規則及懲戒罰鍰之約定,亦堪認定。 ⒊觀諸上訴人上班必須配戴員工證及制服,且員工證即是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必須於上班時刷其電腦系統作為出勤紀錄方式之一,只刷上班不刷下班,並兼具門禁管制作用,工作及休息時間受制於被上訴人工作量分配、排班,不能自由彈性支配服務時間,提供勞務之時間場地已有相當之拘束性;另外同時要求上訴人必須每月填載被上訴人所提供之員工出勤表,惟該員工出勤表並非真實出勤狀況,而係被上訴人提供給勞工局勞動檢查使用,分別經證人乙○○、甲○○、蕭博文證 述如上。上訴人為師傅亦為維修技師,必須接待客戶,參加月會,亦有參加員工旅遊,有證人乙○○、甲○○之證言可稽。 足見上訴人之服裝、上班嗶卡、填載員工出勤表、工作內容,均在被上訴人指揮、監督範疇。又上訴人需親自履行勞務,不得再委託他人處理,無代替可言,且受被上訴人指揮監督,非為自己營業而勞動,而係從屬於被上訴人而勞動,綜上事證,足認兩造間具備人格上從屬性。 ⒋且上訴人係以被上訴人提供之場地,從事中古車組台整理工作,中古車亦由被上訴人購入售出,上訴人僅依附被上訴人機車行之經營,貢獻組台整理之勞務,除底薪外,並按件計酬,非為自己事業之經營,具有經濟上之從屬性。 ⒌另,上訴人需按被上訴人所指派之車輛進行整修,無自由選擇之權利,輪班排休,於一樓業務繁忙時,需下樓支援接待客戶及維護賣車清潔,參與開會、上課,並以員工身分參加員工旅遊,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有工作紀律、教育訓練、考核獎懲之權利,自屬納入被上訴人組織體系之一員,並與同事間居於分工合作之關係,而以共同完成被上訴人機車行營運為目的,自具有組織上之從屬性,不以部分薪資係以論件計酬,而論斷兩造間並非勞動契約關係。 ⒍依上,兩造間具有人格上、經濟上、組織上從屬性,自屬勞動契約而非承攬契約甚明。 ㈡就爭點㈡至㈥部分,均為有理由: 查,兩造間之契約為勞動契約,業如前述。又依兩造不爭執之事項㈨所示,如上訴人主張有理由,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主張之各項請求及金額不爭執,是上訴人就爭點㈡至㈥部分: ⒈依僱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工資差額42萬2 ,023元本息;⒉依勞基法第24條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平日加班費59萬1,469元本息;⒊依勞基法第36條、第39條之 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休息例假日加班費及國定假日加給計7萬7,795元本息;⒋依勞基法第38條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特別休假未休假工資1萬6,740元本息;以上合計110 萬8,027元本息(計算式:42萬2,023元+59萬1,469元+7萬7, 795元+1萬6,740元=110萬8,027元);⒌依勞退條例第31條之 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提繳6萬8,192元至勞工保險局設立之上訴人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均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僱傭契約、勞基法第24條、第36條、第39條、第38條、勞退條例第31條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工資差額42萬2,023元、平日加班費59萬1,469元、休息例假日加班費及國定假日加給計7萬7,795元、特別休假未休假工資1萬6,740元,合計110萬8,027元,及自110年7月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提繳6萬8,192元至勞工保險局設立之上訴人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自屬 正當,應予准許。從而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蔡孟珊 法 官 郭貞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附表1: 月份 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之報酬 104年6月 35,200元 104年7月 38,700元 104年8月 34,700元 104年9月 43,600元 104年10月 34,200元 104年11月 33,900元 104年12月 46,200元 105年1月 35,600元 105年2月 20,200元 105年3月 42,400元 105年4月 30,100元 105年5月 33,000元 105年6月 30,300元 105年7月 38,300元 105年8月 37,300元 105年9月 28,700元 105年10月 42,700元 105年11月 35,000元 105年12月 24,200元 106年1月 36,100元 106年2月 27,900元 106年3月 26,200元 106年4月 27,800元 106年5月 27,800元 106年6月 28,900元 106年7月 34,700元 106年8月 23,700元 106年9月 27,500元 106年10月 28,100元 106年11月 25,000元 106年12月 30,700元 107年1月 33,500元 107年2月 22,000元 107年3月 6,200元 合計 1,070,400元 附表2: 月份 工作天數 未休之國定假日日數 104年5月 12 104年6月 23 1日(6/20端午節) 104年7月 25 104年8月 25 104年9月 23 1日(9/27中秋節) 104年10月 24 1日(10/10國慶日) 104年11月 23 104年12月 24 105年1月 24 1日(1/1元旦) 105年2月 18 1日(228紀念日) 105年3月 25 105年4月 23 2日(4/4兒童節、4/5清明節) 105年5月 24 1日(5/1勞動節) 105年6月 23 1日(6/9端午節) 105年7月 25 105年8月 25 105年9月 23 1日(9/15中秋節) 105年10月 24 1月(10/10國慶日) 105年11月 24 105年12月 25 106年1月 23 1日(1/1元旦) 106年2月 18 1日(228紀念日) 106年3月 24 106年4月 22 2日(4/3兒童節、4/4清明節) 106年5月 21 1日(5/1勞動節) 106年6月 22 106年7月 23 106年8月 19 106年9月 19 106年10月 21 1日(10/4中秋節) 1日(10/10國慶日) 106年11月 19 106年12月 20 107年1月 21 1日(1/1元旦) 107年2月 19 107年3月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