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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上字第24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吳森豐蔡孟珊郭貞秀

上訴人
崑山國際學校財團法人臺南市崑山高級中等學校即
上訴人
臺南市私立崑山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欽
訴訟代理人
戴勝利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仲豪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佳龍律師
被上訴人
樺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彥宇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義芳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

林韋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二頁第15行關於「施義芳」記載,應更正為「顏宗義」;第十頁第9行關於「第六河川局」記載,應更正為「水利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蔡孟珊

法 官 郭貞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宣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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