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上字第24號
- 上訴人
- 崑山國際學校財團法人臺南市崑山高級中等學校即
- 上訴人
- 臺南市私立崑山高級中學
- 法定代理人
- 李俊欽
- 訴訟代理人
- 戴勝利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仲豪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佳龍律師
- 被上訴人
- 樺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彥宇
- 訴訟代理人
- 楊昌禧律師
- 被上訴人
- 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義芳
- 訴訟代理人
- 葉張基律師
林韋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二頁第15行關於「施義芳」記載,應更正為「顏宗義」;第十頁第9行關於「第六河川局」記載,應更正為「水利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