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8號
- 聲請人
- 蘇泓鳴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宸碁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僅於書狀中表明請求准予交付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292號事件於民國111年2月23日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惟就其有何關於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則全然未予敘明,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難謂適法,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