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106號

撤銷股份轉讓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翁金緞黃義成周欣怡

上訴人
圓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原哲
訴訟代理人
王展星律師
上訴人
圓和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吟
被上訴人
鄭憲松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份轉讓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本院第二審判決(111年度重上字第10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第二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及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33萬6,15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而上訴人固分別提出王展星律師及謝依良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惟其中謝依良律師已於同年3月13日遞狀解除委任,且上訴人逾期仍未補繳第三審裁判費,亦有民事解除委任陳報狀、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參。從而,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黃義成

                   法 官 周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淑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1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