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1年度重上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投資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3 日
- 法官張世展、洪挺梧、黃佩韻
- 法定代理人盧靜怡、蘇沛倫
- 上訴人立恆五金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優肯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45號 上 訴 人 立恆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靜怡 訴訟代理人 蔡涵如律師 被 上訴人 優肯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沛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投資關係不存在事件,茲取消民國111年7月14日上午9時50分言詞辯論期日,並命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洪挺梧 法 官 黃佩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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