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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66號

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王金龍孫玉文曾鴻文

上訴人
置業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村和
訴訟代理人
趙培皓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慕華等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9,665萬6,889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29萬3,9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孫玉文

法 官 曾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汪姿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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