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66號
- 上訴人
- 置業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村和
- 訴訟代理人
- 趙培皓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慕華等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9,665萬6,889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29萬3,9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重上字第6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慕華等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9,665萬6,889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29萬3,9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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