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66號
- 上訴人
- 置業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村和
- 訴訟代理人
- 趙培皓律師
- 被上訴人
- 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美惠
- 被上訴人
- 李慕華
黃美惠
000000000000李陽文
李陽照
000000000000李陽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66號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24日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66號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計新臺幣129萬3,912元,業經本院於112年7月21日書面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7月25日送達,有送達回執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三第65頁),然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參(見本院卷三第79頁),是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第三審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