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抗字第34號
- 抗告人
- 東正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 嘉 村
- 相對人
- 郭 美 華
- 相對人
- 張 育 豪
- 相對人
- 緯鴻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興寶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乖乖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三人
- 法定代理人
- 張 貴 富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等間請求確認股份存在等事件,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主文「原裁定廢棄。」之記載,應更正為「原裁定關於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