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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抗字第34號

確認股份存在等(核定訴訟標的誘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張世展莊俊華黃瑪玲

抗告人
東正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 嘉 村
相對人
郭 美 華
相對人
張 育 豪
相對人
緯鴻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興寶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乖乖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張 貴 富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等間請求確認股份存在等事件,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主文「原裁定廢棄。」之記載,應更正為「原裁定關於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黃瑪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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