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1年度重抗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份存在等(核定訴訟標的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3 日
- 當事人東正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鍾嘉村、郭美華、張育豪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抗字第34號 抗 告 人 東正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 嘉 村 相 對 人 郭 美 華 張 育 豪 緯鴻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興寶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乖乖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 三人 法定代理人 張 貴 富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等間請求確認股份存在等事件,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主文「原裁定廢棄。」之記載,應更正為「原裁定關於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