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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1年度重抗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股份存在等(核定訴訟標的誘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3 日
  • 法官
    張世展莊俊華黃瑪玲
  • 法定代理人
    鍾嘉村、張貴富

  • 原告
    東正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郭美華張育豪緯鴻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興寶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乖乖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抗字第34號 抗 告 人 東正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 嘉 村 相 對 人 郭 美 華 張 育 豪 緯鴻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興寶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乖乖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 三人 法定代理人 張 貴 富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等間請求確認股份存在等事件,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主文「原裁定廢棄。」之記載,應更正為「原裁定關於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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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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