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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上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翁金緞黃瑪玲蔡孟珊

上訴人
簡水燦
訴訟代理人
陳又新律師
複代理人
張家瑋律師
被上訴人
秦小鳳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律師
被上訴人
金盛環球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金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蔡孟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汪姿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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