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26號
- 上訴人
- 即原審原告
- 吳淑敏
- 上訴人
- 即原審被告
- 曾德雄
- 即原審被告
- 兼訴訟代理
- 即原審被告
- 人 黃世
- 上訴人
- 即原審被告
- 麗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許文龍
- 訴訟代理人
- 施清火律師
- 被上訴人
- 汪崧園即汪賢宗
- 訴訟代理人
- 莊榮兆
黃世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許文龍為上訴人麗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依前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有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規定可參。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麗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張家華,嗣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之民國115年5月27日變更為許文龍,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網頁資料(最後瀏覽日:115年8月19日)可參。惟未據許文龍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前揭規定,自應由本院命其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