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1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11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吳上康林育幟余玟慧

上訴人
陳仁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4年2月11日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11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按上訴聲明之金額補繳第三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第三審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前開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亦未據繳納上訴第三審之裁判費。倘係對本院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4,185,220元,應繳納第三審裁判費1,157,058元。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未據補繳及補正者,即認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法 官 林育幟

                   法 官 余玟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育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2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