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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103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黃聖涵

上訴人
康萬華
上訴人
康志遠
上訴人
康旭利
上訴人
康秉強(即康地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康祐華(即康地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林美鳳(即康地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林德興(即康地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呂康碧祝(即康地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葉康逢春(即康地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兼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龍見(即康地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康碧香(即康地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康世章
上訴人
朱世全
上訴人
朱時賢(即康瑞坤之承當訴訟人)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信文律師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蒼吉之繼承人康登記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蔡奇宏
複代理人
王文文
複代理人
黃昭萍
複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康義宗
複代理人
康仙力
複代理人
康維中
複代理人
康瓊文
複代理人
康懿文
複代理人
兼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康家銘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康永杰
訴訟代理人
鼎禾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蕙瑄
訴訟代理人
謝明峰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張枝明
訴訟代理人
康陳燕
訴訟代理人
康靖娟
訴訟代理人
康智翔
訴訟代理人
張明清
訴訟代理人
陳張桂月
訴訟代理人
童萬枝
訴訟代理人
錢明雄
訴訟代理人
錢明政
訴訟代理人
洪國琳
訴訟代理人
吳宜樺
訴訟代理人
張雅雲
訴訟代理人
謝依玲
訴訟代理人
謝真美
訴訟代理人
陳謝玉枝
訴訟代理人
田明木(即康蒼吉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田清翔(即康蒼吉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田秀月(即康蒼吉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陳素琴(即康蒼吉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田婕琪(即康蒼吉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錢劉金凉(即錢明發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錢建宏(即錢明發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錢建能(即錢明發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沈喜靜
被上訴人
沈育正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喜燕
視同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康丑、康順祈、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聖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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