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2年度上字第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李秀枝即奧之院心靈小棧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148號 上 訴 人 李秀枝即奧之院心靈小棧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鄭文翔即羊羽羊工作室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66號判決,提 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聲明第2項:被上訴人應出示民國109年12月28日之錄影帶及造冊以證明臺南市政府文化局強行移置之物品為事業廢棄物部分,上訴人所受之客觀上利益並不明確,屬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者,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 次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第3項:被上訴人應自109年11月7日起至臺南市政府文化 局將強行移置之物品返還上訴人之日止,按月給付上訴人2萬元 ,屬因定期給付涉訟,且權利存續期間未確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推定其存續期間以10年為計算,計為240萬元( 計算式:20,000×12×10=2,400,000);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 核定為405萬元(計算式:1,650,000+2,400,000=4,050,0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1,642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6萬1,642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林育幟 法 官 陳春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淑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