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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16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張季芬洪挺梧顏淑惠

上訴人
林美惠
上訴人
許文輝
上訴人
許森安
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信泰律師
被上訴人
愛台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福元
被上訴人
顏村樺
被上訴人
薛心淳
共同訴訟代理人
梁家瑜律師
複代理人
石金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兩造間損害賠償債權是否存在之裁判,應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176號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債權是否存在為據,而於民國112年8月18日裁定本件於該案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上開民事事件,已經最高法院於112年9月27日以112年度台上字第2126號裁定駁回該案上訴人之上訴而告確定,此有上開最高法院裁定在卷可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洪挺梧

法 官 顏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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