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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2號

返還所有權狀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黃瑪玲黃聖涵曾鴻文

抗告人
武田麗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德寅
抗告人
黃世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廖賴愛平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本院112年度上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原審之反訴部分提起上訴,因未依限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9日裁定駁回其關於反訴部分之上訴,抗告人對本院前揭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黃聖涵

法 官 曾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宥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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