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2號
- 抗告人
- 武田麗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德寅
- 抗告人
- 黃世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廖賴愛平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本院112年度上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原審之反訴部分提起上訴,因未依限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9日裁定駁回其關於反訴部分之上訴,抗告人對本院前揭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