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2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淑敏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世
- 即被告
- 曾德雄
- 即被告
- 麗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張家華
- 訴訟代理人
- 施清火律師
- 被上訴人
- 汪崧園即汪賢宗
- 訴訟代理人
- 莊榮兆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中關於「112年度簡字第112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度簡字第112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含改分之113年度重訴字第18號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