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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2年度上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
    張世展陳春長黃義成

  • 當事人
    吳淑敏黃世曾德雄麗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汪崧園即汪賢宗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淑敏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世 曾德雄 麗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家華 訴訟代理人 施清火律師 被上訴人 汪崧園即汪賢宗 訴訟代理人 莊榮兆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8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關於「112年度簡字第112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度簡字第112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含改分之113年度重訴字第18號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陳春長 法 官 黃義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對於判決已合法 上訴者不在此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孟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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