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2年度上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1 日
- 當事人結進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鄭瑞昌、亞立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鄭雅雯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57號 上 訴 人 結進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瑞昌 上 訴 人 亞立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雅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渼蓁律師 陳敬于律師 被上訴人 富鐵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文 訴訟代理人 蔡文健律師 王又真律師 黃信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內關於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之「複代理人林宏政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陳春長 法 官 莊俊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