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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57號

返還所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張世展陳春長莊俊華

上訴人
結進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瑞昌
上訴人
亞立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雅雯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渼蓁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敬于律師
被上訴人
富鐵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文
訴訟代理人
蔡文健律師

王又真律師

黃信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內關於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之「複代理人林宏政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陳春長

法 官 莊俊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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