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57號
- 上訴人
- 結進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瑞昌
- 上訴人
- 亞立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雅雯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鄭渼蓁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敬于律師
- 被上訴人
- 富鐵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冠文
- 訴訟代理人
- 蔡文健律師
王又真律師
黃信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內關於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之「複代理人林宏政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