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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再易字第1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吳上康林育幟陳春長

再審原告
松山科技研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啓裕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佶諦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1,089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0,08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林育幟

法 官 陳春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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