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2年度勞上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4 日
- 當事人張國偉、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王雅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上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張國偉 訴訟代理人 林祈福律師 被 上訴 人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雅萱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陳怡妃律師 鄭凱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育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羅珮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