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上字第21號
- 上 訴 人
- 即 原 告 周美俐
- 訴訟代理人
- 王正宏律師
- 楊雨錚律師
- 上 訴 人
- 即 被 告 沛波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慶利
- 訴訟代理人
- 林世勳律師
- 蔡長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六項第一行關於「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廢棄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審訴訟費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第六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