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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抗字第4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王金龍曾鴻文孫玉文

抗告人
周金生

上列抗告人因與鍾慶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等事件,抗告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所為裁定(112年度勞聲字第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伊為求發現真象,請准給予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專調字第35號民事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錄音錄影光碟,原裁定駁回其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云云。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固定有明文。次按「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之一所定之法庭錄音、錄影,係指法院內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警詢、偵查、調解程序或其他非關法庭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均不屬之。」,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1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抗告人雖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惟其於民國(下同)112年4月21日具狀向原審法院聲請交付者,為系爭事件111年10月12日之勞動調解程序法庭錄音內容,自該調解開庭日已逾6個月,況勞動調解程序非屬法院內開庭之程序,已如上述,抗告人聲請交付上開勞動調解期日所進行程序之錄音、錄影光碟,難謂有據。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曾鴻文

法 官 孫玉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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