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聲字第2號
- 聲請人
- 王俊揚 住○○市○○區○○路0段000號2樓
- 代理人
- 王正宏律師(法扶律師)
- 相對人
- 奇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炳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本院112年度勞全字第1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是凡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各分會依法律扶助法之規定准許扶助者,除該訴訟顯無理由外,其聲請訴訟救助者,法院應准予訴訟救助。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伊與相對人間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前向法扶會台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等情,業據其提出法扶會台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等以資釋明(見本院卷第5至15頁),核其所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