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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上易字第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王金龍孫玉文曾鴻文

上訴人
菱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齡
訴訟代理人
陳盈年
訴訟代理人
錢師風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曾邑倫律師
被上訴人
執見設計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耀捷
訴訟代理人
賴奕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2年6月19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孫玉文

法 官 曾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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