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上易字第4號
- 上訴人
- 菱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燦齡
- 訴訟代理人
- 陳盈年
- 訴訟代理人
- 錢師風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曾邑倫律師
- 被上訴人
- 執見設計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凃耀捷
- 訴訟代理人
- 賴奕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2年6月19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建上易字第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2年6月19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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