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53號
- 抗告人
- 坤霖精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明華
- 代理人
- 謝孟釗律師
- 代理人
- 楊玉珍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文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原裁定廢棄」之記載,應更正為「原裁定及原法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2年2月8日所為112年度司全字第8號裁定均廢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