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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53號

假扣押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王金龍劉秀君孫玉文

抗告人
坤霖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明華
代理人
謝孟釗律師
代理人
楊玉珍律師
複代理人
黃文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原裁定廢棄」之記載,應更正為「原裁定及原法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2年2月8日所為112年度司全字第8號裁定均廢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劉秀君

法 官 孫玉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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