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3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再字第51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黃瑪玲曾鴻文郭貞秀

再審聲請人 緯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麗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中緬有限公司、邱武良、李碧惠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104年度上易字第134號及112年10月23日112年度聲再字第44號確定裁定再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有所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次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判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最高法院109年度台再字第4號裁定意旨參照)。又當事人聲請再審,雖聲明係對某件裁定為再審,但審查其再審訴狀理由,實為指摘原確定裁定或前次之再審裁判如何違法,而對該聲明不服之再審裁定,則毫未指明有如何法定再審理由,自可認為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逕以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駁回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59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再審聲請人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提出書狀,對於本院104年5月22日104年度上易字第134號及112年10月23日112年度聲再字第44號確定裁定(下合稱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然依其書狀記載民事「再聲明異議」狀,依法視為聲請再審,惟遍觀聲請人之書狀所載,並未於其書狀內表明本院原確定裁定,究竟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所指摘之事由無非僅係其個人對原確定裁定之主觀見解、或與本件再審聲請無涉之事項任意指摘,或指摘原確定裁判以前之再審裁判如何違法,泛言對原確定裁定有再審事由,依前揭說明,顯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據此,再審聲請人既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性質上毋庸命其補正,則其再審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曾鴻文

法 官 郭貞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宣妤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2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