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再字第56號
再審聲請人 林義榮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相對人方麗惠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本院確定裁定(112年度聲再字第4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應表明再審之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係指必須敘明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形而言。否則其聲請即屬不合法,且毋庸命其補正,逕行駁回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0號裁定參照)。
二、查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48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並未表明前開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形,則依首揭說明,難認其再審之聲請為合法,且毋庸命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