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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再字第56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張季芬顔淑惠洪挺梧

再審聲請人 林義榮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相對人方麗惠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本院確定裁定(112年度聲再字第4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應表明再審之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係指必須敘明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形而言。否則其聲請即屬不合法,且毋庸命其補正,逕行駁回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0號裁定參照)。

二、查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48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並未表明前開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形,則依首揭說明,難認其再審之聲請為合法,且毋庸命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顔淑惠

法 官 洪挺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2年度聲再字第56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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