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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129號

確認股東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翁金緞周欣怡林福來

上訴人
成大智研國際驗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子釗
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律師
被上訴人
施金宏
訴訟代理人
侯勝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宣判日期關於「112年5月22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3年5月22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周欣怡

                   法 官 林福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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